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,自立案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;案情重大、复杂的,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,可以延长三十日。期限延长以二次为限。公安派出所办理的案件需要延长期限的,由所属公安机关批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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彼时,在一些地区,还存在贫困人口底数不清、扶贫对象不明、扶贫资金“天女散花”等问题,以致“年年扶贫年年贫”。